国家地理标志商标

时间:2019-06-29 质量工程师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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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理标志商标是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并且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小编整理的相关知识,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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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地理标志商标概念

  "地名+品名"是地理标志的核心内容,属于当地生产经营者全体。地理标志的注册者获得的不是"地名+品名"文字的商标专用权、而是地理标志专用标识的专用权。

  据介绍,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带动地方经济发展的标杆,带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农产品价格普遍比同类产品价格高出20%—90%。地理标志农产品的价格比没有注册保护时的价格,平均增长了87.69%,将近翻了一番。种植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农民年平均收入,占总收入的38.78%,比没有地理标志保护时增长了73%[1]。章丘市的大葱在注册并使用“章丘大葱”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后,其经济价值明显提高,由注册保护前的每公斤0.2—0.6元上升到1.2—5元,注册保护后的价格是注册前的2—5倍,每亩纯收入在2000元以上,主产区乡镇户均收入达到万元。胶州大白菜历史悠久,早在1000多年前就在胶州出现。注册成功后的胶州大白菜,身价由原来的几角钱一公斤,迅速上涨到平均每棵48元。

  省工商局商标处的负责人介绍,2008年我省共有农产品注册商标17500多件,约占全省注册商标总量的14%。当前,农产品商标品牌在促进农民增收方面已经初见成效,形成了“公司+商标+基地+农户”促进农民增收的新模式。现在人们越来越追求天然、绿色的消费,使用带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农产品的生产和发展,在改善生态环境,带动和促进旅游发展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大的“绿色动力”作用。

  简介

  地理标志是一种知识产权。《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协议)第22条对地理标志的定义是:标示出某商品来源于某成员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的某地区或某地方,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的标志。这一概念涵盖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10条第2款所规定的不得虚假标示的"原产地名称"或"原产地标识"。根据TRIPS协议第22条第2、3、4款的规定,成员国应当禁止在商品称谓或表达上明示或暗示其来源于非真实的来源地、足以使公众误认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驳回或撤销未能表明商品真实原产地的地理标志的商标的注册;禁止字面真实但仍产生误导效果的地理标志使用或注册,等。显然,这是一种防御性的保护方式,仅仅是地理标志保护的最低标准;Trips协议并不禁止各成员国根据自己的需要具体制定地理标志的保护模式,比如说允许适格的主体将地理标志按某种具体程序进行注册以寻求类似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主动性保护方式。

  法律依据

  商标法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商标法律保护。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地理标志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本身的特殊性,《办法》明确规定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注册、使用和管理有别于普通商标的特殊要求和规定。该《办法》于2003年6月1日起实施。

  保护模式

  目前世界各国的地理标志保护模式包括反不正当竞争并加商标法保护和专门法保护两种。

  专门法保护模式是通过专门的立法,由专门的机构全方位负责地理标志的申请注册和使用管理,这主要是一种积极的保护方式。

  采用专门法模式对地理标志进行积极保护的国家一般历史上农业比较发达、地理标志保护意义比较重大。典型代表是法国,法国农业部下设国家原产地名称局(INAO),全面负责所有农产品和食品原产地名称的认定和治理工作 。

  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一开始是按TRIPS协议最低要求设立的,其主要内容是防御性的,即禁止假冒地理标志的行为,如冒用不真实的地理标志、虚假表示等;但由于地理标志蕴涵着较大的经济价值,有的采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模式的国家逐渐增加了主动性(或积极性)保护方式,即将地理标志视为一种特殊的商标,允许在商标法体系内主动申请注册并依法使用和管理(主要通过证明或集体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来完成)。

  采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模式的除了英美法系国家外还有德国、日本等。比如,美国《兰哈姆法》除了禁止使用虚假地理标志外以团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方式为符合条件的地理标志提供保护 。德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虚假来源表示,并在《商标法》中规定误导来源的地理标志不得注册、但地理标志可以集体商标的形式注册 。日本《不正当竞争制止法》将虚假地理表示列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同时其《商标法》规定了仅表示地名的商标除非已有识别性否则不予注册、但符合条件的地域团体商标可以注册 。值得注意的是,在知识产权立国的战略思想指导下,近年来日本对地理标志制度的运用日益重视,很明显地转向商标法体系下的积极保护模式,而且其保护的领域大大超出了传统的农业产品(延伸至工业产品、加工食品、水产品、传统工艺美术品、甚至还包括中华街、祭坛和温泉);截止2009年10月20日日本特许厅已经审核了441件地域团体商标(地理标志)[3]。

  由此可见,对地理标志以专门法或者以反不正当竞争及商标法进行保护的两种保护模式无高下之分,关键是符合各自国情并能够有效实施。

  所需材料

  一、《商标注册申请书》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还应当附送《商标代理委托书》。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书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公章 )

  地理标志注册申请人可以是社团法人,也可以是取得事业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科研和技术推广机构、质量检测机构或者产销服务机构等。

  申请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应当附送集体成员名单。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供该地理标志以其名义在其原属国受法律保护的证明。

  三、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授权申请人申请注册并监督管理该地理标志的文件。

  四、有关该地理标志产品客观存在及信誉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县志、农业志、产品志等)并加盖出具证明材料部门的公章。

  五、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域范围划分的相关文件、材料

  相关文件包括:县志、农业志、产品志中所表述的地域范围或者是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地域范围证明文件。

  六、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七、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受特定地域环境或人文因素决定的说明。

  八、地理标志申请人具备监督检测该地理标志能力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具备检验检测能力的,申请人需要提交检验设备清单及检验人员名单,并加盖申请人的公章。

  申请人委托他人检验检测的,应当附送申请人与具有检验检测资格的机构签署的委托检验检测合同原件,并提交该检验检测机构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及检验设备清单、检验人员名单,并加盖其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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